问题 | 自愿放弃抚养权协议书 |
释义 | 放弃抚养权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一、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二、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 三、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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