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许多商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和“假一罚十”。经营者以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的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假一赔十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则是有效。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