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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故意伤害致命伤辩护词怎么写?
释义
    共同故意伤害致命伤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母亲林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x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吴xx、陈xx等人与被害人宋xx一帮人在汽车停靠站附近相遇时,被害人宋xx与同案犯吴xx之间相互问答,说明双方关系正常,但同案犯陈xx却故意问宋xx是否要叫人打架,并先上前与宋xx相互推打,由此挑起事端,导致事态恶化。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还认定同案犯吴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的头部,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本案应负主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陈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宋xx死亡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吴xx;李xx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砖头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李xx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同案犯吴xx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应该局限于故意犯罪部分,对于过失部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案犯吴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的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人李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感觉到在外东躲**不是办法,必须面对现实,把自己问题交代清楚,于2008年12月16日向某某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xx还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在案发前并没有前科劣迹,这次犯罪纯属同案犯陈xx故意挑起事端,李xx一时冲动哥们义气害了他,属于初犯。
    2、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律师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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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