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请求权基础分类包括哪些 请求权基础分类分为请求权规范与法律行为两类。 1、请求权规范是确立请求权的法律一般规范,通常被规定于制定法。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则是确立请求权的个别规范,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之为请求权基础,源于私法自治。 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三、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界定 界定请求权基础的概念,需要对请求权有所认识。请求权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温德夏特在19世纪解释罗马法时提出,他从诉权里面发展出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一般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而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权利区分开来。我国学者认为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力,其产生方式为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效力而产生和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救济权而产生。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需要经过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是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因而在大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是把实体权利和诉讼法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有了请求权这一个连接点,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转化为一种请求权,任何实体权利要进行诉讼上救济的话,最后都变为请求权,当基础性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就享有请求权来救济。请求权由基础权力发生,凡请求权必依一定基础性实体权利而存在。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要有实体权利存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