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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方法构建
释义
    (一)确定量刑基准
    基准刑可以界定为法官在量刑活动中,遵循量刑规则,根据量刑情节,在具体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所形成的具有基准性质的刑罚量。基准刑的确定不仅将量刑起点与案件事实进一步结合,更为作为量刑结果的宣告刑的确定提供了相对固定的数量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规范化的量刑过程包含的三个操作步骤中,首先就是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此可见量刑基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文章第一节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若干情节中,我们发现血液酒精含量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较为显著,因此可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根据。例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160mg/100ml之间的,可以在一到两个月的拘役刑之间选择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在160—300mg/100ml之间的,可以在两到三个月的拘役刑之间选择量刑起点;血液酒精含量在300mg/100ml以上的,可以在三到四个月的拘役刑之间选择量刑起点。
    同时在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将驾驶车型的危险性考虑在内,例如将机动车辆分为摩托车、小型轿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四大类,车型越大,其相应的量刑起点应当越高,以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
    (二)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
    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减少法官在量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醉驾中,对于情节较轻的,如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运用逆向思维,规定一系列不得适用缓刑的情节,如: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7]
    同样也可以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以上恶劣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增设具体量刑情节
    明确具体的量刑情节,使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不同的情节酌情量刑。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增加对量刑情节的说理,阐述具体理由,做到判决合法合理。根据第一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主要量刑情节实务分析的结论,可以规定,具有以下情节的,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没有前科劣迹的;在人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驾驶车辆的;配合交警检查、表现良好的;未造成事故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较小的;对造成的损害积极赔偿的等。对于有前科劣迹的;无证驾驶的或驾驶报废车辆的;醉驾肇事后逃逸的;不配合有关机关检查办案的;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时段驾驶车辆的;尚未构成交通肇事但造成较严重损害等情节的,在量刑时应当从严处罚。
    一、醉驾184会被拘留多久
    醉驾数值184拘役应该是三个月左右,按照法院的量刑标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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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