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注:按照孕周40周计算,女性在孕前38周既可以开始请产假回家待产,产前未请产假者产后可直接享受98天产假);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注:难产主要包括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围产等);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