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拒绝收房的条件如下: 1、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 2、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房子验收不合格应该怎么办 房屋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拒绝收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超过交付时间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开发商在交房时需要提供什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