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当然定损最好是双方极其保险公司人员都在现场,以避免发生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鉴定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 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