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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应具备什么内容
释义
    试用期转正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包括姓名、入职时间;所在的部门和工作岗位;本人申请转正的原因,本人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以及申请批准转正的意思表示等。试用期结束前只要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转正。
    一、入职转正评估如何进行?
    1、转正是对员工的一次工作评估的机会,也是公司优化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转正对员工来说是一种肯定与认可,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可以为员工提供一次重新认识自己及工作的机会,帮助员工自我提高。
    3、一般员工的转正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进行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4、新员工工作满实习期时,由人事部安排进行转正评估。员工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由直接经理对其进行评估。直接经理的评估结果将对该员工的转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没转正辞职需要提前几天通知公司
    没转正辞职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没转正辞职的,即处于试用期期间辞职的,要提前三日通知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小王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在到单位报到时,人事经理说,按规定先要试用,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试用期合同”要他签,小王问这“试用期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它是否有效。
    专业劳动法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话,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你并不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责应当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而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但正如前文所说的,“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小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则这一约定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法律将把所谓“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视作劳动合同的内容,把所谓“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试用期合同”中对薪资的规定也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约定。简单地说,虽然“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其中的规定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为法律认可。
    实践中,“试用期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劳动者转正后的薪资,那么,这里约定的转正后薪资应被视为劳动报酬,原有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而没有书面约定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另外,对于在“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到期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由于“试用期合同”的无效这一约定也属无效。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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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6: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