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4、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