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服刑期已经结束,对孩子没有影响,对自身影响比较大。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