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应得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可留置物品;行纪人可自己名义介入买卖活动,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提存委托物,委托人拒绝受领时可提存,不能卖出或委托人不处理时也可提存;行纪人有留置权。(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则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后,委托人应及时领取。如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后仍不领取,则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如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后委托人仍不领取或处理该物,则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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