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报道不实的记者的处理方式: 1.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