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期间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具体如下: 1、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自己的产假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不会因生育而减少收入。 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支付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期间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发放的。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