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以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中的签名码签收确认。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的末尾会附上法律文书网页链接,以及进入网页的签名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