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国债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外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境外已纳税部分,可以按我国规定的标准抵扣境内应纳税金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