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职工退休,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 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 退休人员死亡后 ,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