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9岁,在工地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或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在用人单位复发的职工。这些情况下,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工地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度颅脑损伤致死事件调查 根据最新的调查结果,发现该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导致一名59岁工人遭受重度颅脑损伤并最终不幸死亡。调查人员发现,工地管理不善,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培训,工人们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高风险的情况。此次事件引发了对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的广泛关注。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此次调查旨在揭示工地安全问题的根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脑出血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将被视为工伤。此外,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或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职工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新调查发现,一起工地事故的发生与管理不善有关,引发了对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的关注。相关部门将追责责任人,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我们应该揭示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措施,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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