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已签订员工却没有文本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有权要求交付;若不交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改正;如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额外工资或补偿劳动者。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已签订员工却没有文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交付本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不交付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若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是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交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交付合同,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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