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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消录用禁考的省份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按目前的各省人事部门、公务员局的操作看,取消录用对考其他省份的公务员影响还不大,但也不是对所有省份都适应。据最新各省市的公务员录用政策看,广东省考、深圳市考对类似现象并没有过多的要求。但湖南、广西等地分别有两年、五年的禁考规定。如果考上不去,在本省考公务员基本上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全国大多数省份还没有类似规定,但是没有规定等于没有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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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