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养牛在村里环保局会管。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如果是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法律客观: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