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
释义 |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 新《条例》还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分别提出明确的限制要求。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为了震慑违法行为,新《条例》提高了违法开发房地产和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额度;增加了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及保护设施和未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设置生态基流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 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主要依靠各级政府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控,才能够解决。对自然的保护要做到人人有责! 法律依据: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一般保护区内,应当以提高绿化面积,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为主,可以发展区域环境资源可承载的产业和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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