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法律依据:《京都议定书》 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