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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故意躲避不接传票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一、法院传票不接收故意躲避怎么处理?
    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法定时限一过,即视为已经送达。
    根据《民法事诉讼法》规定:
    1、留置送达: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法院给传票是不是要收钱?
    法院传票是指由原告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的办案成本,包括送传票的费用,已经都包括在收取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中,不会再另行向当事人收费的。
    三、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传票是由法院进行发现,一般是会选择直接的方式发送给被告,如果当事人选择故意不接收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利用其它的方式进行送达,只要过了法定的时限,那么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收到了传票,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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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