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掐脖子犯法吗 |
释义 | 一、老师掐脖子犯法吗? 老师掐脖子犯法。第一,如果掐死了学生,就犯了故意杀人罪。第二,如果掐残了,就犯了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掐了一下,犯了学校的纪律,由学校处理。如果有人证、物证、录相,可向法庭起诉。也可以搜集证据,向学校和教育局举报,要求赔偿。 二、那么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呢? 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外,也应责令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奖金一般可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一个临时工的工资为限。 6、侵害他人身体致残的,责令其赔偿的生活补助费用,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7、受害人因伤害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应责令侵害人酌情支付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8、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死者生前实际负有扶养义务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费的,应责令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9、对因伤致残而影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费,因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对死亡人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侵害人的实际经济能力,酌情决定。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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