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要求:(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