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基本帐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此证,办理其它金融往来业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一、申办基本账户条件人1、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5、社会团体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7、法律服务所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二、申办基本账户材料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8、宗教活动许可证。基本账户相关注意事项1、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2、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3、存款人如需撤销存款帐户,必须向开户行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由开户行于7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进行撤销4、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5、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法律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