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滞纳金等于(最低还款额减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乘0.05% 国税局负责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