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损害不是由行为人行为所致,而是由独立其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故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碰瓷儿”行为,就属于受害人故意。 3.被侵权人过错。 4.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