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通警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行政措施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警察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果决定对某交通警察给以行政处分的,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可以视情况决定停止该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或者予以禁闭。这里所说的“交通警察”,既包括作为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交通警察,也包括对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在决定对某交通警察进行行政处分前,是否要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必须视情况而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是为了制止、查处受处分警察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预防事故,对违法违纪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这是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规定的原则要求。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职务,什么情况下禁闭,还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具体规定的,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人民警察在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 对交通警察哪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整体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十五个方面: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这一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的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不按规定将收取的有关费用、罚款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有上述十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这里说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行政处分是由轻到重排列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处分档次。这里规定的“降级”是指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但仍可保留警察身份,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开除”则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级别,而且要开除出警察队伍,即不再具有警察身份。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该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交通警察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吗 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分,可以予以辞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在给予交通警察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的时候,应当考虑该受处分人是否还适合继续担任交通警察工作,如果根据该民警的一贯表现,如以前曾经有过违法违纪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确实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应当对该交通民警同时作出辞退的决定。如果初犯,或根据过去的表现,经过批评教育,本人有深刻的认识和改过的决心,适合继续工作的,则可以继续担任交通警察或在警察部门工作。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是可以予以辞退,不是一律辞退,是否辞退,应根据该交通警察的违法情况和综合表现决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或者限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上述规定,有两种执行措施:(1)加罚。即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仍应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既是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最终执行的有力措施。这里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不能自行强制执行,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不过,这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警告处罚一般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都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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