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岁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一、三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办理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县、区)局审批后办理。 二、名字的概念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还有小名、别名、绰号、乳名等。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为名和字的合称。在中国古代,名、字分开使用。今合称“名字”,则指姓名或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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