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六)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