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国家事业法人,人员编制属于司法事业编制,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运作。关于鞍山有哪些国有律师事务所,无法准确获知。提问者可以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