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风险地区可以进入吗 |
释义 | 可以。只是进去之后就不能随便出来,需要等待解除封控管理后才能出来。但是如无十分必要,不建议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全国多地新冠肺炎疫情新增病例数持续增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不少地区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管控。 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划定: 根据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划定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靠前指挥并给予专业指导支持。 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指挥。 此外,出现以下情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不纳入风险区域判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集中隔离点之外传播风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家庭外传播风险;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严格闭环管理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评估无闭环外人员传播风险;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经调查评估无传播风险;核酸检测Ct值≥35,且经甄别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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