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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吗?
释义
    公民应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应该给予人民警察支持和协助,对协助有成绩的行为将得到表彰和奖励。而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1、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
    (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二)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三)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3、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公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责任
    公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责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构,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通过配合调查,公民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公民配合调查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配合,才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因此,公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重要义务。
    结语
    公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重要义务。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人民警察支持和协助,协助行为受法律保护。同时,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和奖励。然而,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民配合调查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配合,才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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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