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 |
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办案民警在制作受案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在接受证据清单中写明证据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并由证据持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接受证据清单上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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