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平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流程 |
释义 | 一、南平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可以决定受理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单》。 2、审查与决定,提出初审意见,转入决定环节。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审批决定。 3、制证与送达,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发证。 二、南平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在南平并以此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居住地在南平并以此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就读学校在南平并以此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学历信息经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6、《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或打印) 7、近期1寸或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如考试合格证经教师资格认定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9、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成绩证明一份。(可从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三、南平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教师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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