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所谓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法律规定的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者所法律关系不同。 承揽合同总定作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但买卖合同一旦约定,任一方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或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无任意解除权。 并且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相应成果的义务,否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要求其赔偿。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两点不同。分别为: 1、管辖地法院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为加工行为地,而买卖合同管辖地为交货地; 2、举证责任方式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证明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在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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