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4、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6、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7、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8、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