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办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的指定窗口办理补、换机动车号牌手续。付费后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或机动车号牌。无法当场领取号牌的可选择在三个工作日后,凭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和号牌缴费凭证,自行到沪公标志厂(长逸路250号)发牌窗口领取;或者邮政服务领取,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快递费用自理,在号牌送达后收取。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