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理单位总监不到岗,可作出以下处罚:警告、通报、罚款、清除部分监理人员出场、解除监理合同。因为总监不到岗造成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监理有关的资格,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