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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证签注期限过了要怎么弄
释义
    【法律分析】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公民在当地社区居住且办理居住登记;可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等资料;可提供在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暂住证。考虑到各地社区对于居住证明办理所要求满足的条件不同,公民若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明还是建议直接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进行咨询办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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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