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商业银行与商业企业之间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 |
释义 | 票据贴现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相当于是商业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一项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包括: 1、资产类业务:各类贷款,包含贴现; 2、负债类业务:各类存款; 3、表外类业务:各类保函、信贷证明等; 4、其他类业务:代理、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等。 票据贴现的注意要点: 1、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贴现申请人应为在贴现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能够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贴现企业办理贴现时的有关凭证、贴现协议、商品劳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2、对汇票的审查: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票人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名称一致,汇票收款人应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一致;各背书人签章应清晰到位,与被背书人名称一致,且背书转让不得有个人行为;粘贴单为银行统一格式,骑缝章应清晰、规范;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应符合逻辑关系。 票面上标明“不得质押”、“不得转让”和背面标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贴现; 3、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审查:审查申请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间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期限及签订日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及开票日期。合同的签订日期、汇票取得日期及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应符合逻辑关系。免税的贴现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申请贴现单位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提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收款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出票人”,但这种背书转让有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企图,不利于银行资金安全,对这类票据应认真审查,一般不予贴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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