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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消法实施后的新规定
释义
    新消法对储值卡的退卡有明确规定:商家未履约应退款并支付利息和费用;商家欺诈应赔偿三倍购买价或服务费,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商家使用格式条款应明确重要内容并予以说明。
    法律分析
    新消法对于储值卡的退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拓展延伸
    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带来的法律变革
    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带来的法律变革,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交易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网络购物、投诉处理等。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商家的监管,要求他们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同时,新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维修、退换货、赔偿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将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结语
    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交易提供了更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明确了储值卡退卡的具体规定,要求商家按约定提供服务,否则应退还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为五百元或购买价款的三倍。此外,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相关重要内容。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将推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措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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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