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凡采伐下列森林、林木者,必须中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1)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各种森林、林木; (2)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林木; (3)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以及责任山上的林木。 但是,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根据采伐单位隶属关系,由下列有关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 (3)林业部所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4)部队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5)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6)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采代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7)农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竹林,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