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交换的契税是按差价交的。 房屋互换契税是按照两房差额的3—5%缴纳。房产契税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向契税征收机关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交契税。 缴纳房屋互换契税的标准是: 1、按照两房差额的3—5%缴纳,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房产互换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其特殊性在于买卖行为的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房屋互换是买和卖的双重行为,一次互换成功,相当于两次交易,即原来一处房产卖个对方,再买进一套符合需求的对方的房产;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4、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综上所述,房屋互换契税是按照两房差额的3—5%缴纳;房产契税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向契税征收机关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润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