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冬春救助资金补助对象 |
释义 | 救助对象必须是2019年受自然灾害致使冬春生活困难的群众,要切实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缺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分类救助,重点考虑受灾群众中的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患重病等特殊群体,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一、方案的制定 (一)地方冬春救助方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分析;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存在的资金缺口。 (二)全国冬春救助方案。由民政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全国自然灾害及区域分布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需救助的重点区域分析;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占总需求比例的分析;中央财政需安排救灾资金总量测算。 二、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者民政部、财政部,同时上报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 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 三、具体程序 (一)确定救助对象。 (二)建立工作台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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