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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男方离婚要在哪个地方起诉?
释义
    律师分析: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异地申述离婚有三种状况:
    1、一方在外地寓居一年以上的且不肯回挂号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申述要求法院判定离婚;
    2、两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停离婚或判定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寓居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寓居地或婚姻挂号地申述到法院要求判定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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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