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模范待遇是什么 |
释义 | 一、劳动模范待遇是什么 您好!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谢谢阅读! 二、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3、由于一九八○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5、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做相应调整。 (一)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可列入本单位提前晋级或越级晋升的范围晋升职务工资;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指标时,要优先给予升级;并颁发一定奖金。 (二)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加省、市工会组织的疗养、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三)获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根据上年的预期寿命,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模称号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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