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赞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如下: 1、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